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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来源:白蚁防治         发布时间:2022-06-06 返回列表

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白蚁防治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 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 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当配合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它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责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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